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部门了解到,2022年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2月31日。
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为返还对象。
享受政策的具体条件为2022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等“负面清单”的单位,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在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返还标准为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执行。
2022年度的稳岗返还工作采取“免申即享”和参保单位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没有享受“免申即享”政策的参保单位,需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申报材料为《辽宁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不计算裁员的情况等证明材料。
摘自《燕都晨报》